页面ID:5924更新日期:2024年2月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不动产取得税

这个税金是取得不动产(土地、房屋)时有纳税能力(负担税金的经济力量)的东西。

缴纳者

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新建、扩建等取得土地和房屋的人。(不论有偿、无偿、登记有无。)

缴纳额

不动产的价格(课税标准额)×税率

详细请看不动产取得税Q&A-Q2、3

免税点

以下情况下,不动产取得税不征税。

  1. 取得的土地价格不满10万日元的情况。
  2. 建造房屋时的价格,每户不足23万日元的情况。
  3. 通过买卖、赠与等取得房屋时的价格,每户不满12万日元的情况。

非课税

  1. 因继承而取得土地或房屋的情况。
  2. 为供公共使用的道路用地、水路用地而取得土地的情况。
  3. 根据土地改良法的换地和农地用的交换分合取得土地的情况。
  4. 学校法人和宗教法人等取得了用于其本来事业的不动产的情况。

上述情况下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

住宅特例扣除

《取得新建住宅的情况》

符合住宅特例扣除的适用条件时,从不动产的价格(课税标准额)中扣除一定金额。

 

《取得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二手)住宅的情况》

符合住宅特例扣除的适用条件时,从不动产的价格(课税标准额)中扣除一定金额。

 

《取得不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二手)住宅的情况》

自取得该住宅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抗震改修,取得符合新抗震标准的证明,且取得者居住的情况下,将减少一定金额的税额。

住宅用土地减值措施

符合减额的适用条件时,将减少土地的税额。

申报和纳税

取得土地和房屋的人,请在取得之日起60天内申报。

但是,从取得之日起60天内申请登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需要申报。

→不动产取得申报书的格式可以从这里下载

根据这个申报等,县税事务所所长调查后决定价格,根据这个价格征税。

县税事务所会发送纳税通知书,请用这个纳税通知书缴纳。

 

详细内容请看县税的书签或者不动产取得税Q&A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总务部综合县税事务所担当:不动产取得税课房屋担当、土地第一担当、土地第二担当
地址:〒406-8601笛吹市石和町广濑785
电话:055(261)9117、9118、9119传真号码:055(261)9127

为了更好的网站,请让我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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