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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5867更新日期:2019年10月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从上市股票公司等处接受特定分红等支付时,征收分红等的税金。
指的是“一定的上市股票等的分红等”。
※根据2013年度税制改革,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特定公社债券等的利息等将从利息折扣的课税对象中排除,成为分红的征税对象。另外,法人的利息比例将被废止。详情请看下面的宣传册。
在县内有住所的个人接受特定分红等支付的人
支付特定分红等的股份公司等,在支付时征收并向县缴纳。
应支付的红利等金额的5%(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为3%)
所得税另收15%。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分别为7.147%)
(2014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之间,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为15.315%)
支付特定分红等的人等作为特别征收义务人征收后,在下个月10日之前申报并缴纳每月的部分。
关于NISA(少额投资非课税制度)的道府县民税分红缴纳申报书记载方法,请看这里。
县内缴纳的县民税分红中,59.4%将发给县内的市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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