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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5926更新日期:2019年10月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从县内的金融机关等处领取存款利息等时,对利息等征收的税金。
※根据2013年度税制改革,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特定公社债券等的利息等将从利息折扣的课税对象中排除,成为分红的征税对象。另外,法人的利息比例将被废止。详情请看下面的宣传册。
从县内的金融机关等处领取利息等的人
金融机构等在支付利息等时征收。
支付利息等额的5%
所得税另收15%。
(2013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期间,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为15.315%)
以下利息等不征税。
金融机构等在下个月10日之前申报并缴纳每月的费用。
县内缴纳的利息等相关的县民税中,59.4%将交付给县内的市町村。
本页由税务科制作,关于申报等的联系我们,请联系山梨县综合县税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