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926更新日期:2019年10月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县民税利息比例

从县内的金融机关等处领取存款利息等时,对利息等征收的税金。

利息等是指

  1. 存款及公债利息
  2. 抵押证券、挂账、金投资账户、暂存养老保险等类似金融商品的收益、有悬赏存款等悬赏金等

※根据2013年度税制改革,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特定公社债券等的利息等将从利息折扣的课税对象中排除,成为分红的征税对象。另外,法人的利息比例将被废止。详情请看下面的宣传册。

关于利息分配、分红比例变更的宣传册(PDF:684KB)

缴纳者

从县内的金融机关等处领取利息等的人

金融机构等在支付利息等时征收。

缴纳额

支付利息等额的5%

所得税另收15%。

(2013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期间,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为15.315%)

非课税

以下利息等不征税。

  1. 母子家庭、残疾人手册发放者的存款利息等
  2. 工薪阶层接受财形住宅储蓄的利息等

 

  • 为了接受上述非课税处理,需要办理手续,请咨询金融机关等。

申报和纳税

金融机构等在下个月10日之前申报并缴纳每月的费用。

市町村交付

县内缴纳的利息等相关的县民税中,59.4%将交付给县内的市町村。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总务部税务科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386传真号码:055(223)1390

山梨县总务部综合县税事务所担当:总务管理科
地址:〒406-8601笛吹市石和町广濑785
电话:055(261)9111   传真号码:055(261)9127

本页由税务科制作,关于申报等的联系我们,请联系山梨县综合县税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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