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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60852更新日期:2023年1月1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在缴纳了买主货款的时候转移给买主。因此,之后发生的公卖财产的损坏、被盗及烧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即使对公有财产的种类或品质不符合,现拥有者及执行机关山梨县也不会产生担保责任。
(1)动产及汽车的情况
公卖物品是在买方缴纳货款时的情况下(现在有形态)交付的。
在向保管人出示执行机关交付的“出售决定通知书”并接受交付的情况下,即使该保管人拒绝实际交付,执行机关也不承担实际交付的义务。
另外,在公卖物品是汽车的情况下,买方在管辖自身“使用据点的位置”的运输支局或汽车检查登记事务所与前所有者(现在登记的所有者)不同的情况下,自己管辖“使用据点的位置”的运输支局或汽车检查需要将该汽车带到登记事务所。
(2)不动产的情况
执行机关没有交接义务。公卖物品原则上在买方缴纳货款时的情况下转移权利。
建筑物内的动产类和垃圾等的撤去,占有者的拆迁,前所有者的钥匙的交付等,全部由中标者自己进行。另外,确定与邻地的边界时,请在买方和邻地所有者之间进行。
(1)中标的公卖物品,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能退货、更换。
(2)在缴纳了买主货款之前,如果证明了清缴了有关公卖物品的扣押征收金的事实,就不能购买物品。这种情况下,缴纳的公卖保证金将全部返还。
(3)在支付货款之前,如果滞纳者等提出不服申诉等,将停止公卖手续。在手续停止中,买方可以谢绝购买。这种情况下,公卖保证金将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