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规名称 制定年月日 类别编号
  • ■ 第2篇
    • 第3章
      • 第四节报酬及费用赔偿
   
国家公务员因县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条例 ◆1952年11月27日 条例第38号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 ◆1965年3月31日 条例第七号
山梨县委员会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 ◆1963年3月25日 条例第8号
山梨县非常勤职员报酬等相关条例 ◆1957年4月1日 条例第23号
山梨县议会议员的议员报酬及费用赔偿等相关条例 ◆1956年10月4日 条例第63号
山梨县议会议员报酬特例条例 ◆2011年11月30日 条例第53号
山梨县议会议员报酬特例条例 ◆2016年10月19日 条例第53号
山梨县议会议员报酬特例条例 ◆2020年4月30日 条例第35号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1948年12月20日 条例第72号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为对异议申请作出决定或审查申请作出裁决而要求出面的选举人其他相关人员的费用赔偿条例 ◆1958年8月11日 条例第34号
选举长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 ◆1971年7月20日 条例第三十号
人事委员会传唤的证人费用赔偿条例 ◆1952年7月24日 条例第27号
为处理公害纠纷而要求出面的参考人等的费用赔偿条例 ◆1971年1月1日 条例第5号
建筑师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参考人的费用赔偿条例 ◆1950年9月9日 条例第63号
山梨县建筑师审查委员会委员常数条例 ◆2014年3月28日 条例第20号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理员的要求,为陈述或鉴定而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1962年12月28日 条例第57号

内容现在2024年1月1日

山梨县例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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